(2016)沪011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宝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71号原告上海宝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士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翼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纪美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4元,减半收取79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居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