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某、毋某与孙某、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某,毋某,赵某,西安耘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毋某。原审被告:赵某。原审被告:西安耘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号新兴港湾*栋*单元**层*******号。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毋某及原审被告赵某、西安耘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申请再审称:其因与被申请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77号民事裁定,现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对孙某上诉一案,因上诉人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裁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孙某现对终审按照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依法不予审查。综上,孙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党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