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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盖×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盖×,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监2号原审原告:盖×,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审被告:袁×,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审原告盖×与原审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62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财产处理部分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财产处理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处理部分的执行。审判长  王有成审判员  郭 强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