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存梅诉被告志丹县城市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志丹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7号原告高某,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志丹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志丹县一道街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志丹县城市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