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姚岚与周庆芳、周建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岚,周庆芳,周建岚,章锡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947号原告姚岚。被告周庆芳。被告周建岚。被告章锡恒。原告姚岚与被告周庆芳、周建岚、章锡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珉珉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岚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87.7万元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要求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期间,兰溪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5日致函本院称,犯罪嫌疑人周庆芳、周建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5年7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周庆芳、周建岚的借款行为与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联,该案已被兰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珉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