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红梅、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戴某某,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452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育英小区17号楼00单元01岑那个13号。法定代表人:于淑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斜阳街西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00单元01层0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原告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某某、齐齐哈尔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戴某某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戴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美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