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与梁雪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梁雪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2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麦庆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燕萍,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国桓,该行职员。被告梁雪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现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610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诉被告梁雪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梁雪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