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志中敲诈勒索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36号刘志中:你为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敲诈勒索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网络聊天记录、证人赵某某和你女儿刘某甲证言证实,二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刘某甲还证实其未对你说过被强奸,当时你亦斥责她为等待赵某某而不肯出门等过程,与你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刘某甲没有说被强奸、感觉她是自愿的相吻合。你明知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仍以刘某甲被强奸要报警相威胁,使赵某某及其家人产生担心被刑法处罚或名誉受损的恐惧心理,被迫交出钱款,数额巨大,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7万元的赔偿款系赵家人被威胁后与你协商的结果,谁先提出私了并不影响你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款事实的认定。且证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乙、赵某某证实,你与赵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到”十日内付清”的欠条后,当晚即给赵家人打电话要求两小时内将钱款送到,否则报警,你妻子刘某乙亦证实赵家人怕报警当晚就将钱送了过来,由此可见,你非法占有该笔钱款的主观故意明显。据此认定你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