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李永权与新市区卫星路锦峰石材销售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权,新市区卫星路锦峰石材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权,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新市区卫星路锦峰石材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卫星路116号永腾市场77号。经营者:王玉丹,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243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27085.31元、执行费1806.28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封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闻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