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张云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24号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法定代表人杨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洲,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3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67元,由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沧石审 判 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紫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