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69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藕池居文化路531-543号。代表人:何玲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明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和路95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培友,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