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蔡凤兰与蔡荣霞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凤兰,蔡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蔡凤兰,女,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荣霞,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凤兰与被执行人蔡荣霞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9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高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