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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蔡凤兰与蔡荣霞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凤兰,蔡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蔡凤兰,女,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荣霞,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凤兰与被执行人蔡荣霞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9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高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