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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4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秦恩杰与徐红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恩杰,徐红兵,重庆市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终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恩杰,男,汉族,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兵,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审被告:重庆市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黔江区新华东路358号。法定代表人:程本才。上诉人秦恩杰与被上诉人徐红兵、原审被告重庆市辉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4)黔法民初字第04198号民事判决,秦恩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秦恩杰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景红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