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朱敬花与黄军伟、刘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敬花,黄军伟,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1521号申请执行人朱敬花。被执行人黄军伟。被执行人刘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敬花与被执行人黄军伟、刘峰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进行处置,处置金额已经偿还被执行人债务,本案现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民初字第5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朝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