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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倪受掌与赵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受掌,赵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468号原告:倪受掌,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赵学平,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倪受掌诉被告赵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受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受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受掌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