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田新宇与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宇,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140号申请执行人田新宇,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国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田新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田新宇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因本案已经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新宇申请解除对其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田新宇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抒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