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70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当事人之间分歧多,案情较复杂。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结案,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