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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70号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当事人之间分歧多,案情较复杂。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结案,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