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代礼田与邱彦、陈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礼田,邱彦,陈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代礼田,男,1960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彦,男,1974年出生,汉族,淮北市人社局办公室职员,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杜集区区政府附近南侧)。被告:陈伟,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同时系被告邱彦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礼田诉被告陈伟、邱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礼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礼田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邱彦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礼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代礼田负担。审 判 长 李跃文审 判 员 安 静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