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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梁培涛与梁伟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培涛,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117号申请人梁培涛,男,2001年10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薛爱梅,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护士。被执行人梁伟,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培涛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梁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伟于2016年4月5日履行了对申请人申请的2016年度的抚养费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