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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刘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催1号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出票人台州市红缘文具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营业部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3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33000元,收款人为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1020005223630292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金洪列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 骞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1003民催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营业部于2015年7月30日签发的票号为1020005223630292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台州市红缘文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国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30日,票面金额人民币33000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浙10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