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584号原告邵某甲,胜东锦华第一幼儿园学生。法定代理人孙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君超,山东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乙(系原告之父),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职工。原告邵某甲与被告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爱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君超与被告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甲诉称,原告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8月17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邵某甲由母亲孙某直接抚养,父亲邵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邵某甲18周岁。被告邵某乙应在2016年2月10日支付原告上月的抚养费,被告拒绝支付。被告系胜利油田正式职工,收入稳定,除工资外还有奖金及补贴,原告母亲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16年1月份的抚养费1500元,并自2016年2月份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邵某乙辩称,原告父母离婚时念及对原告的歉疚之情,将抚养费数额定的过高,远远超出被告收入的三分之一,自去年开始,油田经营形势不好,工资、奖金普遍下调,被告月收入不足4000元,且还会继续降低,被告曾多次与原告之母协商降低原告抚养费,均遭拒绝。被告身患××,需常年服药,且每年需住院至少1次,定期查体4次,产生的医疗费给被告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原告母亲常年做生意,收入较高,有经济能力抚养原告。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母亲将户口本拿走一直未归还,给被告造成了很大麻烦。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考虑被告的收入和身体状况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给付抚养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及其监护人孙某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被告对原告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被告对该份证据不持异议。2、离婚协议、离婚证各1份,拟证明2015年8月17日原告母亲孙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原告由其母孙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10号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并打入双方指定账户。被告不持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自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收入1份,拟证明其收入情况及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超出了被告的承受能力。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系工资明细表,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对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邵某乙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情况。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近期工资收入与协议离婚时工资收入基本无差距,个别月份收入比协议离婚时高,被告的收入是稳定的,不存在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情况。被告担任队长职务,收入不限于该证据体现的月工资收入,还有年终奖及其它单独发放的福利津贴等,不存在被告主张的收入减少,抚养费过高的问题。被告质证认为,证据属实,个别月份收入增高是包含了兑现奖。经庭审,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确定以下事实:原告父母于2015年8月17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邵某甲由其母孙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邵某乙自2016年一月份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6年3月26日为原告打款2000元,被告现未再婚。另查,被告邵某乙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月平均收入为5332元。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主张超出了被告的承受能力,综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300元较为适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支付原告2000元抚养费,应认定为系对拖欠一月份1500元抚养费的支付,超出部分,折抵2016年2月份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某乙自2016年2月份始,每月支付原告邵某甲抚养费1300元,至原告邵某甲独立生活止;二、驳回原告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邵某乙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