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8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爱与李启良、郭传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爱,李启良,郭传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财保12号申请人:林爱。被申请人:李启良。被申请人:郭传花。申请人林爱因与被申请人李启良、郭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启良、郭传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恒大小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启良、郭传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陕西省西安市恒大小区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