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候某与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134号原告候某,住尚义县。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尚义县。法定代表人侯永富。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撤诉结案),由原告候某承担。审 判 长 边晓东审 判 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董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