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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候某与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134号原告候某,住尚义县。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住尚义县。法定代表人侯永富。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村民委员会、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撤诉结案),由原告候某承担。审 判 长  边晓东审 判 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董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