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厚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厚恩,范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厚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法定代理人范钦超。法定代理人赵春花。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厚恩与被上诉人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韩厚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厚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兵审 判 员 解宝成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世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