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厚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厚恩,范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厚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法定代理人范钦超。法定代理人赵春花。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厚恩与被上诉人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韩厚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厚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兵审 判 员  解宝成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世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