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685号原告:于某,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于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