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吴雪与林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吴雪,林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232号原告:陈吴雪。委托代理人:黄刚,被告:林立根。原告陈吴雪为与被告林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林立根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6日,被告林立根向原告陈吴雪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立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吴雪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林立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乐思波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