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玉彬与张玉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彬,男,居民。被执行人张玉海,男,居民。申请人唐玉彬与被执行人张玉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海的银行存款35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