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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玉彬与张玉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彬,男,居民。被执行人张玉海,男,居民。申请人唐玉彬与被执行人张玉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民一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海的银行存款35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继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