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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登峰与段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41号原告朱登峰,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段树生,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峰与被告段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00元减半收取58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