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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周国永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周国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338号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浬浦村书院横路*号。经营者:石近怡。委托代理人:孙建林,诸暨市浬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周国永。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与申请人周国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应雨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与申请人周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周国永应支付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电器款3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2000元,合计43000元,款定于2016年的3月31日前付16000元,4月30日前付15000元,余款12000元定于2017年2月25日前付清。如申请人周国永任一期付款逾期,则应加付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5000元,且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可自申请人周国永逾期之日起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申请人诸暨市浬浦镇惠民电器商行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