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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邱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877号原告邱某,农民。被告余某,市民。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邱某诉被告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余某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洁书 记 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