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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77号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乌海市海南区。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做出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某某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900元。因被执行人徐某某未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900元。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22日移送立案转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公安机关冻结徐某某卡号为6228483718041526777在农业银行的存款5999.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徐某某在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3718041526777、的存款3900元,(罚金2000元、没收1900元)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