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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丽、吕西奡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何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丽,吕西奡,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何文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丽,教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西奡,职工。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号。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列芳,该公司法律专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职工。上诉人于丽、吕西奡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潜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潜江供电公司”)、何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丽琴、代理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丽及上诉人于丽、吕西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被上诉人国网潜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宜旺、彭列芳、被上诉人何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身龙审 判 员  汪丽琴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