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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再清等29人与被申请人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王再青等29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王再青等29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王再清,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吴敬忠,男,194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4委。农户代表人毛龙江,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张广臣,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张茂计,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董家福,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董来德,男,193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王树华,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张广军,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张广界,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张建英,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张桂兰,女,194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水利楼。农户代表人张桂云,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刘华英,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孙玉贵,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陈玉山,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丁连恩,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邵山权,男,194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高学君,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徐发,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李长胜,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王士兰,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小区。农户代表人任长久,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王永平,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肖胜坤,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房产小区。农户代表人邹长山,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邹长红,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阳光家园。农户代表人姜会成,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农户代表人邹长国,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诉讼代表人王再清,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诉讼代表人吴敬忠,男,194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4委诉讼代表人毛龙江,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诉讼代表人张广臣,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农民,住该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进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封长安,男,职务:村主任。再审申请人萝北县团结镇前进村王再清等29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王再清等29户承包经营户)与被申请人前进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鹤民终字第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王再清等29户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本案不是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一)前诉的原告是团结镇前进村解胜合等152户村民,被告是前进村委会,申请人是第三人。(二)诉讼标的不同,前诉是解胜合等152户村民状告前进村委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之诉,本案是要求返还承包地的侵权之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所以本案属于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即当事人中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相同。本案与(2004)萝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的审理和判决对象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否定(2004)萝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的裁判结果。故一审、二审认定本案为重复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再清等29户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再清等29户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