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胡国芝与杨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芝,杨军,杨政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894号原告:胡国芝,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第三人:杨政,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芝与被告杨军、第三人杨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杨政所有的三处房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第三人杨政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商业楼S101、S201、S301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第××号、第8120053575号、第××号、第8120053565号、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胡国芝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3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费维斌代理 审 判员 石 磊人民 陪 审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贺心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122民初894号:我院对原告胡国芝诉被告杨军、第三人杨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第三人杨政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商业楼S101、S201、S301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第××号、第8120053575号、第××号、第8120053565号、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胡国芝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幢3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四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民初894号:我院对原告胡国芝诉被告杨军、第三人杨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第三人杨政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龙岗河畔雅居商业楼S101、S201、S301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第××号、第8120053575号、第××号、第8120053565号、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胡国芝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幢3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四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皖0122民初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肥东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六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