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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30号原告:孟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孙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