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930号原告:孟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孙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