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明泓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942号原告何明泓,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泓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泓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