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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玉胜与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胜,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90号原告马玉胜。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288号。负责人吕国铭,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沛,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胜诉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马玉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