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俊伟与赵多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伟,赵多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498号原告李俊伟。被告赵多虎。原告李俊伟诉被告赵多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玺玉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多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俊伟诉称:2011年,双方合伙在嘉峪关市开膳食养生汤锅店。2013年12月,原告退伙,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共退还资金13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支付现金54000元,剩余76000元于当月4号打欠条一张。被告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支付1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6000元。被告赵多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李俊伟与赵多虎签订偿还欠款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李俊伟(甲方)、赵多虎(乙方)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膳食养生汤锅店合作退股资金,经协商现甲方退股由乙方接手经营,考虑乙方实际经营资金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偿还退股资金款项暂缓支付,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偿还甲方欠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乙方偿还甲方欠款退股资金130000元,在这之前已还欠款54000元,未还剩余欠款76000元,现要求乙方还清剩余欠款数目,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出具欠条给甲方;乙方保证在欠条约定交付日即2014年3月1日之前,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全部欠款,并经同意由乙方每月的28日前按2000元的分期最低还款额度还款,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由乙方按剩余欠款数目的1.5%的违约金付给甲方,在乙方按约定付清欠款时,甲方同意不收取乙方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付清上述欠款,导致甲方的财产及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待乙方按约定付清分期欠款后,甲乙双方同意向后顺延履行约定。2013年12月4日,赵多虎向李俊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俊伟膳食养生汤锅退股金76000元,此欠条收款依据为偿还欠款合同书。2014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以上事实有偿还欠款合同书、欠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就退伙事宜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偿还欠款合同书及欠条已经证实被告欠付原告股金76000元的事实。合同书约定被告在欠条约定交付日期即2014年3月1日之前向原告付清全部欠款,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对交付日期没有注明,且该合同有被告每月28日前按2000元的分期最低还款额度还款的内容,结合合同中其他条款中有分期付款的描述,认定被告向原告退还股金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股金54000元(27个月×2000元=54000元),抵扣已经支付的1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53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多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俊伟53000元。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