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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行非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胡帮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胡帮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非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川市。法定代表人李泓才,局长。被执行人胡帮佑。本院执行(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帮佑与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汉川行非执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