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金琴与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詹飞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琴,詹飞燕,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金琴,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詹飞燕。申请执行人陈金琴与被执行人詹飞燕、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莆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3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20元,执行费人民币5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3执63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詹飞燕名下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沟头居委会莆阳西路1314号金威豪园10#3-602号的房产及10#12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C200906680、C20090695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0)第J00734号]、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333号凯旋天下2号楼1梯1202号的房产及283号车位[房屋所有权证号:H201400038、H20140047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4)第J08024号、莆国用(2014)第J09053号]、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与福厦路交叉西北侧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2栋1709号、1710号的房产(合同号:L201304031、L201304033);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高新工业园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H201102855、H201102856、H201303773、H201303774、H201303775、H20130377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8)第N2008173号];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3执63、63-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詹飞燕、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闽03执63号参与分配申请表及参与分配函并向涵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因被执行人詹飞燕名下的房地产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已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参与分配,且被执行人詹飞燕、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莆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剑星执行员 陈金聪执行员 林昭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志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