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辛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辛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辛某某为享受政府生猪补贴,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订立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虚报生猪饲养数量达3000头(实际为1000头),骗取政府生猪补贴款人民币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赃款已经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保险凭证,吉林省财政厅文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