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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蓉与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蓉,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蓉。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仕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陆一,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蓉与被上诉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蓉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琪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