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蓉与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蓉,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蓉。委托代理人:李明照,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仕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陆一,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蓉与被上诉人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罗蓉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琪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