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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瑞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87号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厂房G1栋第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梁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圣明,职员。被告:杭州瑞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日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