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文升与沈海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升,沈海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黄文升。委托代理人:夏胜晨,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海良。原告黄文升与被告沈海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黄文升诉被告沈海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未经仲裁前置。本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该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方可向法院起诉。本案未经仲裁前置,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文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公民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人民陪审员 姚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傅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