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忠福与被执行人刘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忠福,刘刚,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韩忠福,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河南街****号**栋。被执行人:刘刚,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延吉监狱。被执行人: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14号。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号。法定代表人:张业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688号太平金融大厦13楼。代表人:李高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忠福与被执行人刘刚、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忠福576元;二、被执行人刘刚、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忠福59583.32元;三、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申请执行人韩忠福29791.66元;四、被执行人自2015年9月23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赔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收);五、执行费及执行期间发生的评估、拍卖等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1249.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申请执行人韩忠福申请执行前已将执行款576元交付本院。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依案外人的申请,本院分别作出(2013)延民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及(2014)延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刘刚驾驶的吉A8K3**号(吉A80**挂)重型半挂车一台及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16台车辆的车籍手续。被执行人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该公司实际营业场所所在地及股东侯亮、赵阳均无法查找,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亦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刘刚除本院另案扣押的车辆外,暂无其他可供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1月5日交付执行款29791.66元,同年1月15日交付申请执行费414元。因申请执行人韩忠福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参与分配,本院于同年3月25日,向另案申请执行人李维江【执行案件号:(2015)延执字第1573号】支付执行款6360.66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兰福祥【执行案件号:(2015)延执字第1574号】支付执行款9319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石火炎【执行案件号:(2015)延执字第956号】支付执行款7638元,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刘毛毛【执行案件号:(2015)延执字第1192号】支付执行款7050元。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172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刘刚、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韩忠福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刚、长春远博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铁& # xB;执行员 金林范执行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春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