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9民初95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土基镇上马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姜某某,男。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姜某某借他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时被告姜某某称该款项是由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款项出借后,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某某另行给他出具10万元的借条。借款产生后,二被告支付他借款利息1万元,剩余上述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偿还。他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他借款10万元及利息。原告雷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1张,证明该笔借款及利息应由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杨某某辩称,他不认识原告,他不知道他公司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直至原告起诉他才知道这件事。他公司委托被告姜某某对该公司进行管理及运作,如果该笔借款用于该公司的正常经营他公司就认可,否则他公司就不认可。他以他公司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时,是被告姜某某逼他所签,当时他没有报警。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姜某某辩称,他系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该公司授权他管理经营此公司。原告所诉借款10万元属实,约定月利率为1.5%,该借款是以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借用,并由该公司2014年收购苹果所使用。该借款属于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他不承担该笔借款,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被告姜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庭审质证时,因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姜某某对原告所提供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5日,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该公司成立后,即委托被告姜某某经营管理该公司,任其为该公司经理。2014年10月21日,被告姜某某以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原告雷某某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该款项出借后,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另行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红雨果库欠雷某某现金100000元,月息1500元,借款人杨某某,2014、10、21;该借条加盖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上述借款产生后,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万元,剩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姜某某因受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而经营管理该公司,被告姜某某以该公司名义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的行为系代理行为,对其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即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且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10万元向原告另行出具借条的行为即视为对该笔借款的认可,故被告姜某某系代理行为,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上述借款10万元应由该公司承担偿还。因上述借款所约定月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该利息已支付1万元)。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洛川县红雨果蔬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范孝明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