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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安丘市乘风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安丘市乘风综合门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1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丘市乘风综合门市。经营者:王增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乘风综合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