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欧阳青养、罗彩云等与何六平、何正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六平,欧阳青养,罗彩云,欧萍蓉,邝伍春,何正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1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六平,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青养,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彩云,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萍蓉,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邝伍春,个体工商户。一审被告何正国(又名何政国),农民。上诉人何六平因与被上诉人欧阳青养、罗彩云、欧萍蓉、邝伍春、一审被告何正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六平又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六平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六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8045元,由上诉人何六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陈梦群代理审判员 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申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