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腾达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腾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腾达,绰号马腾达,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灵璧县灵城镇太平街居委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板仓派出所抓获归案,6月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尹传凌,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腾达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00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原审被告人马腾达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本院已裁定准许。2016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代理检察员张传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腾达及其辩护人尹传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聚众斗殴事实2015年4月17日,丁言新的女朋友王慧与赵某的女朋友庄宇发生打架,郁子峻得知后,便用QQ联系赵某,赵某与郁子峻约定到灵城凤凰山烈士陵园(下称烈士陵园)。随后赵某纠集赵忆文、刘爽等20余人,并准备砍刀、匕首等工具来到烈士陵园门前。郁子峻纠集被告人马腾达及雷响、许可、谢某、解笑寒、刘海、杨雨、姚晓等人来到灵城北关县政府广场对面集合,并从路边绿化带中找来木棒作为斗殴工具。当日17时许,双方各约50人到达烈士陵园大门前。被告人马腾达持砍刀到现场后恐吓、威胁赵某方人员,郁子峻持木棍与许可、雷响等人殴打赵某。被告人马腾达将砍刀交给郁子峻,赵忆文等人见到赵某被打,遂持砍刀、匕首等工具追赶郁子峻至烈士陵园南侧的正新轮胎店内,赵忆文等人进店后持砍刀、板凳等工具殴打郁子峻。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双方人员即逃离。经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郁子峻左、右侧腰背部,脊柱附近,左上臂外侧和左肘后外侧均有损伤。赵某左手拇指根部背侧损伤。鉴定意见:郁子峻、赵某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二、寻衅滋事事实2015年1月13日12时许,柳昕捷因与刘源等人发生打架,当天中午没有回家,到灵城山水御景花园小区王某家。张涛得知刘源被打即预谋报复柳昕捷。张涛通过手机联系打架人员并让被告人马腾达带刀准备打架。当日下午,张涛纠集被告人马腾达及徐涛、王有弟、吕书翰等人,到山水御景花园小区找柳昕捷,徐涛在途中拿了铁锨。在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张涛及被告人马腾达等人发现柳昕捷和侯东方、王某,即持砍刀、铁锨等工具冲向柳昕捷等人,柳昕捷、侯东方和王某见状即分散逃跑。被告人马腾达与徐涛追赶逃往阳光小区的侯东方,张涛和王有弟等人追赶逃往飞翔学校附近树林的王某,王有弟追上王某后,将王某踹倒,张涛持砍刀将王某右手部砍伤。其他参与人员追上后,也上前殴打王某。经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王某右尺骨骨折及桡骨骨折,且桡骨骨折伤及关节面,鉴定意见:王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原判认为:被告人马腾达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腾达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腾达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马腾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二、扣押在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马腾达上诉提出:1、一审未认定其在聚众斗殴罪中有自首情节,且在聚众斗殴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2、在寻衅滋事罪中,虽然受邀参与,但对被害人王某的伤害后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所起作用较小,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同意上诉人意见,认为马腾达在聚众斗殴罪中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打斗中作用较小,没有持刀伤人,后果较轻,应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罪中,系受他犯邀集参与,对王某的受伤后果没有责任,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马腾达依法应从轻处罚。出庭检察员意见:1、马腾达在聚众斗殴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其辩称系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2、马腾达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决定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到案,马腾达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3、寻衅滋事罪中,马腾达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二审法院对马腾达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腾达于2015年4月17日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又于2015年1月13日参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聚众斗殴事实证据(一)视听资料,灵璧县正新轮胎店视频光盘一张,载明殴斗现场情况,经马腾达当庭辨认无异。(二)鉴定意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灵)公(司)鉴(法)字(2015)272号、2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郁子峻、赵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经马腾达当庭辨认无异。(四)证人证言1、丁言新证言,他女朋友王慧和他以前的女朋友王艳有矛盾,王艳找庄宇打了王慧,赵某便通过QQ约他在新一中门前打架。2015年4月17日上午,他给郁子峻说怕赵某找他,郁子峻说不要怕,有事会帮他。下午赵某给他发信息,让他到烈士陵园门前打架,郁子峻让他放心去。他没上完课就去了。见到郁子峻等一二十人,后来又去一些人,有人去绿化带里找棍。下午5时许,他们来了四五十人的时候,就开始往烈士陵园门前去,郁子峻拿木棍走在最前边,到烈士陵园门前,他们已经散开了,他看到赵某从地上爬起来。这时,从烈士陵园大门北边冲来十几个人,都拿着刀喊不要跑,他跑了,那些人把郁子峻追到轮胎店里,后他看到郁子峻的后背受伤了。2、庄宇证言,郁子峻说赵某约架。4月17日下午4时许,在凤凰山,郁子峻叫了一中高二的同学,还有三中的,共有四五十人。她知道有许可、丁言新、马腾达。郁子峻拿木棒,马腾达拿刀。赵某方有十多个人,赵某带的匕首,打架时,她看到有人拿砍刀。3、许可证言,他是灵璧一中高二学生。他在学校的QQ群里看到他们学校高一女孩与三中的学生约在凤凰山打架,当天下午5时许,他和谢某坐公交车到北广场,看到凤凰山门口有很多人,其中有很多女孩。4、谢某证言,当天下午,他们在一中操场训练,有人说去凤凰山打架,让他一起去,他和许可、雷响、解笑寒、刘海坐公交车去的,他去的时候,那里有郁子峻等四五个人,后来又陆续去了一些人。郁子峻从绿化带里找一根木棒,打架时他看到一个穿黑外套、戴黑帽子、戴口罩的人拿砍刀。他们聚集二三十人后往烈士陵园门口去,郁子峻拿木棒走在最前边,到烈士陵园门前,看到赵某那边的人站在烈士陵园大门北侧,那个穿黑外套的先上去拿刀架在后来被打的那人脖子上,郁子峻拿木棒打赵某,他和许可、雷响、解笑寒、刘海等人上去对赵某拳打脚踢。有个女孩来护赵某,他们就不打了。往南走有几十米,他发现对方拿砍刀追郁子峻,郁子峻跑到轮胎店里,郁子峻后背被砍伤了。5、解笑寒证言,当天上午,郁子峻在QQ群里说下午5时许要在凤凰山门口打架。他和刘海到那看见郁子峻、许可等七八个人,过一会又来了十几个人。有一个人提着棍到凤凰山门口,七八个人围着一个男孩打。他们往南走到修车店位置,从后边追来十几个人,大部分拿着砍刀,他吓跑了。6、杨雨证言,当天下午,郁子峻说朋友对象在烈士陵园门口要和人打架,让他和毛晓去架势。下午4时许,他和毛晓去凤凰山,见烈士陵园门口有男女十来个人。毛晓接电话说郁子峻在北广场对面,见到郁子峻等三十四人,郁子峻说对方找的人多,让他再找人来,让他打电话给马腾达,他就打电话让马腾达到凤凰山来和别人打架,过一会,马腾达来了,他们约50人就往烈士陵园门口去,郁子峻拿木棍走在最前,后边跟着雷响、许可等人,打的时候,他和毛晓没到跟前。郁子峻带人冲上去和对方打,时间不长就不打了。后对方冲来十几个人,拿着刀去追郁子峻,追到轮胎店里,郁子峻被打了。7、姚晓(又名毛晓)证言,杨雨朋友郁子峻说在凤凰山打架,让杨雨找人架势。下午4时许,他到凤凰山,见到郁子峻等二三十人,后来又陆续来了十几个人,有人在路边绿化带里找几根木棒,然后一起去凤凰山烈士陵园门前打了起来。他和杨雨没到跟前。8、张德友证言,当天下午放学后,徐豹说去凤凰山和三中学生打架,他和徐豹到凤凰山大门跟前,看到一帮人追郁子峻,他和徐豹跑到凤凰山南边。当时,他看到有人带长刀,他没有参与打对方。9、张宇证言,当天上午刘爽在群里发信息,下午和人打架,刘爽跟他借钢管,他没有回家拿。他和闻彪、吴迪去凤凰山,遇到刘爽等很多人。他没有参与打架。10、魏某证言,当天下午,张峰打电话说赵某因为对象的事和别人发生矛盾,让他去凤凰山。他和张峰、赵李(赵忆文)等人到凤凰山时,赵某已经到了,赵找来十几个人。他拿一把刀,其他人也有拿刀的。对方过来五六十人,马腾达走在前边,拿刀架在一个人的脖子上问谁是赵某,赵某答应,郁子峻那些人就打赵某,把赵某打倒在地,其他人围着打赵某。打完后就走了。赵李说赵某被打成这样还不上吗,他们就冲上去,因为是郁子峻先打的,他们就撵郁子峻,郁子峻跑到轮胎店里,他们进去打郁子峻。11、赵忆文(又名赵李)证言,当天他和张峰、魏某等人到凤凰山,看到对方过来六七十人,郁子峻走在最前边,手里拿着木棒,杨雨拿刀吓唬他们不要动,郁子峻那边的人把赵某打倒在地,打完后就开始散了。张峰让他们喊着口号冲出去,因为是郁子峻先打的,他们就撵打郁子峻。12、张峰证言,他联系魏某、赵李一起去的凤凰山。看到对方过来六七十人,领头的胖子打了赵某,马腾达拿着刀,带着口罩,吓唬魏某,他们围着打赵某,打了一会,那些人就走了。他看见赵某被打的很惨,然后他们一起喊着号子冲上去打。警察来他们跑了。13、赵某证言,2015年4月17日上午,庄宇发信息对他说郁子峻约架,他要了郁子峻的QQ后,郁子峻就和他约定在下午放学后打架。他通知赵李、魏某、徐欣、刘洋、刘爽等人,还让刘爽准备刀。到烈士陵园后见到赵李,刘爽到现场时给他一把匕首,魏某拿来两把刀。5时许,郁子峻带着二三十人从烈士陵园大门北侧过来,郁子峻拿木棒走在最前边,有两三人拿木棒、刀,其中有一个穿黑衣服,戴黑帽子和口罩的人,后听说是马腾达。马腾达问谁是赵某,他说他是的,郁子峻带头打他。后赵李等人冲过来追郁子峻,郁子峻跑到轮胎店里,他们几个人进去打了郁子峻。14、郁子峻供证,他是灵璧一中高二学生。2015年4月一天,他们学校高一学生王慧和庄宇两个女孩打架,王慧对象丁言新在QQ群里发信息让他们帮王慧打架。他和丁言新是朋友,听丁言新说王慧是被庄宇找的赵某、刘爽等人打了。4月17日,他和赵某聊天,让赵某给王慧道歉,赵某让他去凤凰山给他道歉。当日下午4时许,他去凤凰山,看到凤凰山门口聚集很多人,他没敢下车,知道赵某找人是打架的,他就回来联系了雷响,当时雷响和解笑寒、许可、谢某、张德友、刘海、徐豹等人正在操场训练,他让雷响把一起训练的人都叫上,到凤凰山去帮他架势,那些人到后各自又找的人,去了40人左右。约5时许,他们的人到齐后,就去了烈士陵园门前。他走在最前边,雷响、解笑寒等人跟在后边。到烈士陵园门口,有一个戴黑帽子、戴口罩的男子拿着刀架到对方一个男子脖子上,说是赵某。他上去用木棒打赵某,雷响等人上去用拳脚打。打过他们就走了。走到烈士陵园大门南边不远处,对方的人直奔他追了上来,他跑到烈士陵园南边的轮胎店里,赵某、赵李、魏某等十几个人拿刀、匕首冲来一起打他,他被砍了七刀。15、雷响供证,2015年4月17日下午,郁子峻打电话让他去和赵某打架,他和许可、谢某、刘海去的时候,那里已经有二三十人了。他们聚集了约50人后,往烈士陵园去,郁子峻拿木棒走在最前边。到烈士陵园门前,那个穿黑外套、戴黑帽子、戴口罩的问谁是赵某,赵某搭话后,那人就把赵某搂过来,从身上拿出一把砍刀,吓唬赵某,让赵某不要动。接着,郁子峻拿木棒打赵某,他们也对赵某拳打脚踢,打完之后,他们就散了。往南走几十米,回头发现对方拿着砍刀追郁子峻,郁子峻跑到轮胎店里。看到警车来了,他们就跑了。16、刘海供证,案发当天下午,他和雷响、许可等人与郁子峻和对方发生了殴斗。(五)被告人马腾达供述,案发当天下午,他参与到烈士陵园门前和赵某等人殴斗。当时他穿带帽子的黑色外套,带口罩,从家中带一把刀去现场。马腾达当庭对所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二、寻衅滋事罪事实证据(一)书证1、《人口信息》,证明马腾达的年龄等身份事项。2、《到案经过》,证明马腾达于2015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板仓派出所抓获归案。马腾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与聚众斗殴,于2015年7月9日经灵璧县公安局灵西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3、《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7月26日,灵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二)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经被告人马腾达当庭辨认无异议。2、被害人王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张涛)是将其砍伤的人。3、证人金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徐涛)是参与追逐的人。(三)鉴定意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灵)公(司)鉴(法)字(2015)6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四)被害人王某陈述,2015年1月13日13时许,他和柳昕捷、侯东方从山水御景花园走到飞翔学校东墙外,从学校南边跑过来一群人,其中一个人说:“就是他们”,那些人冲过来,他就往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被追他的人拽倒,有五六个人拿刀、铁棍打他,他的右手手背、右腿后侧被砍伤。(五)证人证言1、柳昕捷证言,他是灵璧一中高一学生。2015年1月13日中午,他放学回家走到初二停车区位置时,看见一伙人围住朱柄臣,一个胖黑的、个子不高的小伙子拿军刺刀准备戳朱柄臣,他把朱柄臣从人群中拉出来,那个胖黑小伙拿军刺刀来戳他,他把军刺夺下,对方围着他拳打脚踢。同学王顺玉(音)看见他被打去拉他时也被围殴,他转身跑了。他的外套被扯烂,满脸是血,没有敢回家,到山水御景花园的王某家。下午他和王某、侯东方刚出小区南门不远,从西边冲过来约30人,拿钢管、砍刀、铁锨等凶器,带头的体貌特征很像张涛,他跑回王某家,对王某姐和王某姨夫说,有人追砍他和王某等人,让赶紧去看看。他到楼下时,侯东方打电话说躲在阳光小区,他和王某姨夫到阳光小区南门遇到侯东方,有三四个人持砖头过来,有大人在场,那些人就跑了。过有一二分钟,他接到电话说王某被砍伤,他报警了。2、朱柄臣证言,他和刘翔在学校发生矛盾,刘翔带人打他,拿军刺指他额头,柳昕捷冲上去夺刀,对方围上来打柳昕捷,他吓跑了。后听说张涛把王某手砍伤。3、侯东方证言,柳昕捷打电话说和别人打架了,他到灵城山水御景花园王某家找柳昕捷。在灵璧县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从西边冲过来一群人,他就跑到阳光小区,有两个人追他,其中一个人手里拿着铁锨。4、刘源(绰号黑蛋)证言,他在初二停车场看见刘翔被七八个小伙子拦住,他问为什么打刘翔,对方没有回答。接着,有人从后边抱住他,他被打倒在地。5、王文杰证言,刘源拿军刺和柳昕捷打架,他去夺刘源的刀没有夺下,被柳昕捷夺去。柳昕捷顺手刺了刘源一刀,他把刘源送到恒实医院包扎。过一会,张涛、胡一龙、金某、王有弟、徐仕跃等人陆续到了,后他回家了。6、金某、宋尚明、胡一龙、徐仕跃证言,因刘源被打,张涛纠集其四人和王有弟、吕书翰等人,在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发现王某、柳昕捷等三人,徐涛持铁锨,张涛持刀分别追向阳光小区跑的人和向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的王某,王某被追上后,张涛持刀砍伤王某。7、王有弟供证,2015年1月13日11时许,张涛找他说刘源被揍了,他们去恒实医院看刘源,在光明大街遇到吕书翰和宋尚明,吕书翰对张涛说柳昕捷在山水御景花园,张涛让王文杰、胡阳阳联系人,徐涛、马腾达、徐仕跃、胡一龙等人陆续过来。有人给张涛一把砍刀,张涛带着他们去找柳昕捷。到了飞翔学校东南角发现柳昕捷三个人,张涛喊是这些人,打,其中一个人向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他和张涛、程柯、宋尚明、胡一龙、金某、吕书翰、徐仕跃等人追,他从后边把对方踹倒,张涛持砍刀砍了对方的腿和手臂,胡一龙、徐仕跃、宋尚明跟上来后,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打完后,张涛带人又去追另外两个。当时,张涛拿一把砍刀,徐仕跃从垃圾车里拿一把铁锨。8、吕书翰供证,当天12时许,刘源打电话说在灵璧一中和人打架头烂了,让他到恒实医院去。他和宋尚明遇到张涛、金某、王有弟。他用手机QQ问柳昕捷在哪,柳昕捷说在山水御景花园。他就和张涛、徐涛、马腾达、徐仕跃、金某、胡一龙、王有弟、宋尚明、程创伟等人到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位置,柳昕捷和两个人在北边,张涛抽出刀追王某,王有弟从后边把王某踹倒,张涛拿刀砍。他没有看到马腾达打王某。9、徐涛供证,当天12时许,张涛让他去恒实医院送钱,并问马腾达家里可有东西,马腾达说有。他先去的恒实医院,马腾达到后将一把砍刀交给张涛。吕书翰告诉张涛讲打刘源的人在山水御景花园,张涛让他们一起去。发现对方三个人在飞翔学校院墙外东南角,就抽出刀冲上去。有个人往阳光小区方向跑,他拿着铁锨追,马腾达跟在他后边。张涛砍完人以后,砍刀应该是交给马腾达了。10、程创伟供证,他和张涛、徐涛等人持砍刀、铁锨到飞翔学校院墙外发现三个人,徐涛拿铁锨追往阳光小区跑的人,他们跟着张涛去追往飞翔学校南墙外树林里跑的人。张涛的一个小弟追上对方将对方踹倒,张涛持刀砍那个人。11、张涛供证,刘源被柳昕捷等人打伤住院,他通知王文杰、马腾达、徐涛等人去恒实医院,还让马腾达带刀去。吕书翰说已经把柳昕捷、王某等人骗出来了,约好在山水御景花园见面。他就和吕书翰、马腾达、王有弟等十余人去见王某等人。马腾达在恒实医院门口把刀交给他。到山水御景花园小区西南方的时候,王某和柳昕捷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已经在那,他持刀和马腾达、王有弟冲上去,王某等人转脸就跑,他们跟在后边追。柳昕捷和另一个人跑掉了,撵上王某后,王有弟把王某踹倒,他上去砍了王某。(六)上诉人马腾达供述,他提供给灵城派出所的砍刀是2015年1月13日13时许,张涛在飞翔学校南墙外砍王某使用的砍刀。这把砍刀是他的,是徐涛的弟弟李难(音)带到案发现场的。当时他和徐涛追一个向阳光小区跑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对马腾达及其辩护人提出马腾达在聚众斗殴罪中有自首情节,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马腾达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决定取保候审,期间,马腾达又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马腾达才供述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且马腾达在取保候审期间亦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该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马腾达供述其当天到现场带一把刀,穿带帽子的黑色外套,带口罩,证人谢某、魏某、赵某证明马腾达先上去拿刀架在一个人的脖子上,同案犯郁子峻、雷响、刘海等人均供述穿黑外套,带口罩的人拿刀吓唬说不许动,以上证据能够证明马腾达在聚众斗殴罪中,行为积极主动,故马腾达及辩护人提出马腾达在聚众斗殴罪中有自首情节,且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马腾达上诉提出其在寻衅滋事罪中作用较小及辩护人认为马腾达系受他犯邀集参与,作用较小,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马腾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上诉人马腾达在寻衅滋事罪中,受他人邀集参与打架,在追撵被害方人员时,其追撵侯东方,未对侯造成直接伤害后果,可认定马腾达在该起犯罪中系从犯。且马腾达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马腾达及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腾达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马腾达又持械参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马腾达犯有数罪,应依法处罚并数罪并罚。马腾达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马腾达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00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在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005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马腾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进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请求。三、被告人马腾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耀审 判 员 徐 莉代理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洋(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