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静桃与被执行人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桃,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谢静桃,女,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建成,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巷社区东风路**号**号附*栋***号,身份证号:4305021957********。被执行人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静桃与被执行人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