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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静桃与被执行人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桃,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谢静桃,女,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建成,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巷社区东风路**号**号附*栋***号,身份证号:4305021957********。被执行人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静桃与被执行人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5)双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谭建成、邵阳市腾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铖景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远程 来自